6.2 构筑物与基础施工


6.2.1 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50141中的有关规定。
6.2.2 构筑物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应采用同品种、同标号的水泥拌制,底板和顶部的浇筑应连续进行,不应留施工缝;池墙上如有施工缝,应设置止水带。
6.2.3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,应及时养护,养护期不得少于14d。
6.2.4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应进行满水试验,满水试验时,工艺管道应有效断开,渗水量不应大于2L/(m²d)。
6.2.5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厌氧消化器在满水试验合格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,气密性试验时,试验压力应为消化器工作压力,24h的压力降不应大于试验压力的3%。
6.2.6 厌氧消化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,应对其进行防腐和保温。
6.2.7 设备基础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厌氧消化器、气柜的基础应进行预压沉降试验并记录,待试验合格后再进行下步施工;
    2 设备基础的预埋件位置应准确,浇筑混凝土时应采取防止发生位移的固定措施;
    3 膜式气柜基础应预埋底板、地脚螺栓、进出气管和冷凝液排水管,进出气管应高于基础底面,冷凝液排水管不应高于基础底面;
    4 当在厌氧消化器基础上设置预留槽时,其宽度宜为150mm~200mm,深度宜为100mm~200mm;预留槽内预埋件的间距不得小于1000mm;
    5 设备基础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.2.7的规定。
表6.2.7 设备基础允许偏差(mm)
表6.2.7 设备基础允许偏差(mm)

条文说明
 
6.2.1 现行国家标准《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50141中已经对包括施工方案设计、施工测量等准备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,本规范可以参照其执行。本条中的构筑物主要包括沉砂池、调节池、调配池等预处理设施、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厌氧消化器和厌氧残留物储存池。
6.2.2 构筑物应具有优良的抗渗性能,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厌氧消化器,在模板设计、安装及拆除时,保证底板和顶板连续浇筑,是为了保证厌氧消化器有良好的气密性,以防沼气泄漏。
6.2.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《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50141-2008第9.2.6条的规定,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的渗水量不得超过2L/(m²·d)。
6.2.6 对于混凝土结构的厌氧反应器,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均应在防腐或保温前进行,主要为了在试验过程中便于观察,及时发现问题并修补。
6.2.7 沼气站的设备基础除了包括钢制厌氧消化器、气柜的基础外,还包括增压机、泵类等设备的基础。厌氧消化器和湿式气柜属于承重设备,为了保证建(构)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安全性,需要对这类设备的基础进行预压沉降测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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